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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營業稅未依限申報,核課期間5年變7年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
以每二月為一期,
於次期
開始十五日內
,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
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
因營業人未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須
逾期2日以上才會加徵滯報金,造成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在申報期限次日辦理申報就算依限申報,殊不知一日之差,造成原本核課期間為5年延長變成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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