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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經濟部財政部會銜公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條文


1001130日預告修正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稱查核辦法)部分條文已於1001227日正式公告,修正重點如下:
1.      增訂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為不適用投資抵減之活動樣態(3)
2.      訂定公司研究發展單位係指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4)
3.      公司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委外者,其委外研究發展費用,始得認列研究發展支出(6條第1)
4.      共同研究發展之對象以公司組織型態之營利事業為限(6條第3)
5.      修正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之申請期限,改為辦理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即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為每年21日至531日間申請。並修正逾期申請之程序及尚未攤折或分攤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年度(7)
6.      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申請期限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即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為每年21日至531日間申請(12條第1)
7.      修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研究發展活動之作業時間,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七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送交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12條第2)

公司於100年度有依查核辦法第7條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而截至1001227日尚未送件者,無須於1001231日前提出專案認定之申請,應同研發活動審查認定之申請期限(10121日至531日)併案提出認定

相關條文請詳

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之資料及注意事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或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之租金,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承租房屋之租賃合約書
2.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3.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房屋租金之扣除,承租人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如係受扶養之旁系親屬或其他親屬支付之房屋租金支出則不能適用該扣除額之規定。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開始適用

所得稅法第17條已修正,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經總統公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適用,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可在102年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受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適用: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額600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