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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6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解釋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