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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業務人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可列為公司費用

依財政部754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業務人員訂立合約,利用業務人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財政部近期修正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為了租稅合理化與健全稅制,近期財政部積極修正多達九項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財政部賦稅署特別發布新聞稿,宣導新修正法規。
輯錄如下:
一、所得稅
(一) 修正「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重點如下:
1. 取消102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2. 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10億元之大戶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修正後證所稅制度符合漸進式改革原則,不僅整體租稅公平得以維護,經濟效率大幅提高,且符合簡政便民原則,整體稅收可望增加。
(二)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部分)稽徵機關於決定裁罰倍數時,應審酌納稅義務人應受責難程度,視其故意或過失而為差別之裁處,不宜逕予裁罰最高倍數,爰修正營利事業非屬故意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之金額超過10萬元者,其裁罰倍數由現行法定最高倍數1倍,減輕為0.8倍
二、銷售稅
(一) 為推動電子發票無紙化,鼓勵消費者以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明定無實體電子發票增加開出1,000組至3,000組之電子發票專屬獎,每組獎金為2,000元,如同時對中同辦法第3條各獎項者擇高兌領獎金,以落實執行節能減碳。
(二) 為加速處理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於查核簽證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2個月內退還溢付稅額,以簡政便民,維護納稅人權益。
(三) 配合交通部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彌補團費之規定,核釋旅行業以購物佣金彌補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並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明定適用行業、條件及得退還溢繳營業稅額等相關規定,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四)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明定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之適用條件及相關稽徵作業程序,以維謢營業人權益。
三、土地稅
核釋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單合法送達後共有人申請分單規定
(一) 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規定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如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或僅由部分共有人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
(二) 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始提出申請分單繳納之案件,基於為利稅捐之徵起及減少欠稅考量,爰核釋仍准其分單就其應有權利部分繳納。惟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仍以原送達地價稅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準,以符合租稅公平。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一)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銷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1. 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特種貨物者,處0.25倍之罰鍰
2. 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案件,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但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1.5倍之罰鍰
(二)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考量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價格,遠超過同條規定之其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價格,原一致適用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之規定,未符合實際,爰修正規定提高為5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以符合實際。

新聞稿出處: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財政部今8/2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之1(針對奢侈稅漏報部分)

擷取部分內容如下(財政部原新聞稿網址)
財政部說明,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2年,實務上屢有民眾因未諳法令致短漏報稅額而受罰,考量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價格,與同條例規定之其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價格差異甚大,現行一致適用5,000元以下之免罰標準,換算其短漏報銷售價格在50,000元(=5,000/10%)以下(包括50,000元),始得適用免罰規定,因房屋、土地價格遠超過該金額,實務上尚無適用該免罰規定之案件。為落實訂定減免處罰標準之意旨,爰修正該條規定,提高銷售不動產特種貨物所漏特銷稅額在50,000元以下免予處罰;至特種勞務部分則維持現行5,000元以下免罰之規定。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國稅局積極清查逃漏奢侈稅!!

奢侈稅逃漏新招 稅局要查
2013-09-03 01:28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奢侈稅開徵以來稅收
奢侈稅開徵以來稅收

 奢侈稅實施超過兩年,又有逃漏稅新招出現。南區國稅局昨(2)日表示,近期查核轄區內不動產交易案件發現,民眾想要出售持有期間仍在二年內的房屋,利用「假出租真買賣」模式,規避奢侈稅,已被國稅局鎖定,稅官將積極選案查核。

 南區國稅局副局長盧貞秀表示,今年截至7月底為止,南區共查獲19件不法規避奢侈稅的案件,補稅帶罰金額共2,900萬元,而且逃漏奢侈稅的類型也相當多元,已引起國稅局的密切注意。....

新聞原文連結: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30903000152&cid=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