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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新聞: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作業規定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3.6%,自住房屋稅率則維持為1.2%,並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依上開規定於本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同年7月1日生效。依該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政部說明,為利執行上開規定,該部已發布作業原則,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一致遵循。為利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對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合計在4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於近期將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併同房屋資料歸戶(詳列於房屋明細回覆單)予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收到輔導通知後,如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亦擁有住家用房屋,可併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資料作考量,就符合上開認定標準規定之自住房屋做最有利的選擇,並於輔導通知所列期限內,以回覆單就近向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

新聞: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畸零土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李小姐問個人持有之畸零土地,近日有建商洽詢價購,惟持有期間未達2年,應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自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本局進一步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惟畸零地如經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或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亦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是類畸零地倘於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出售,自應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新聞來源:北區國稅局

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新聞:獨資商號雖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所欠稅款仍免不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於被國稅局查獲後,即迅速找人頭變更負責人,以為就可規避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獨資之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係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欠稅或違反稅法情事,只要欠稅或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欠稅追討及論處對象,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新聞:巧立名目 短報出售價格 特銷稅恐補罰

(彰化訊)銷售不動產部分是依銷售價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稅率為10%;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若規避稅負巧立名目故意短報銷售價格,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補稅並加重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不動產買賣申報特銷稅案件常見「高價低報」銷售價格,自特銷稅條例實施以來,該分局已加強銷售價格查核,最常發現賣方將屬應負擔稅費轉嫁給買方支付致疏漏短報銷售價格;近期盛傳仿間代銷或居間業者有將腦筋動到「稅基」上,企圖降低銷售額少繳稅,該分局最近也發現交易雙方於合約中另以附款約定其他事項,以收取補貼款名目低報買賣銷售價格300萬元企圖規避特銷稅的案例,此種取巧短報銷售價格的方式,遭該分局依查得資料實質課稅,連補加罰合計675,000元,一年內不動產短期獲利,恐要全部吐出,得不償失。

新聞來源: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