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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可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同法第51條及第54條復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依財政部1006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例如:A公司9911日取得房屋1棟,成本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預估殘值100,000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房屋自99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0,000元,自10111日起閒置,甲公司101年度仍應就該房屋計提折舊額90,000元,並依房屋係供生產或辦公使用,列報為當期成本或費用。

(摘錄自國稅局新聞稿)

2014年9月4日 星期四

新聞: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免扣健保補充保險費,約有58萬人受惠

衛生福利部103年7月21日發布,自103年9月1日起,將現行民眾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俗稱兼職所得),單次未達5,000元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的門檻,提高到單次受領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目前為19,273元),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署表示,依統計資料估計,兼職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下限門檻提高後,約有58萬人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將無須再扣繳補充保險費,但扣取下限提高後,每年健保費收入將減少7億元。
健保署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二代健保,除了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所列示的弱勢民眾(如: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及無專職工作的學生…等),其兼職所得的扣取門檻提高至基本工資外,一般民眾單次領取的兼職所得只要達到5,000元,依規定均須扣繳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實施以來,迭有民意反映,雖然現行對兼職所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對象及下限等規定,已相當程度減輕弱勢民眾負擔,但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民眾,因家計而須另外兼職之低薪受僱者,負擔仍重。經衛生福利部考量多方意見及保險費負擔之合理性,因此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相關條文,將所有民眾的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的標準,一律提高至基本工資,並自103年9月1日起生效。自該日起,民眾單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即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新聞來源:衛生福利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