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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納稅義務人依法不得列報已滿20歲或未滿60歲之其他親屬為免稅額之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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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5年度列報其叔叔(未滿60歲)免稅額77,000元。該局以列報扶養親屬, 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其他親屬或家屬,需未滿20歲或已滿60歲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規定,否准認列。 林君不服,主張其叔叔單身且殘障...
抵押權應就其擔保之債權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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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是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按其性質屬於物權而非債權,故 遺產稅應就其實際債權併其他財產核課,而非就抵押權登記金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5年間借...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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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98年5月27日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若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自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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