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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
98年度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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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9年1月21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4900440號令發布,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如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該局將依財政部頒定之下列標準計算其98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
員工如備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相關費用列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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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業務需要與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 經約定由公司補貼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公司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 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
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核釋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費用化之相關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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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依財政部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規定,將其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無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公司以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基礎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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