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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新聞: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契約外,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已明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該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3,200,000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經該局剔除佣金支出3,200,000元並補稅。

新聞稿出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新聞:國立大學校院如將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勞務,請注意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來發布一則新聞稿表示,邇來發現部分國立大學校院將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租金或使用費收入,依法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因一時疏忽不察,經該局補徵營業稅額及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之事件發生,不得不慎。
該局說明,國立大學校院如將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之租金或使用費收入,係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銷售勞務範疇;該項收入列入校務基金,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校務基金係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應依營業稅法之規定課徵5﹪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雖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如其有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行為,尚無免除其納稅義務。是以,國立大學校院如將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之租金或使用費收入,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於收款時,開立財政部訂定之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聯兩聯於銷售時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及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以該第1、2、3各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2聯代替申報銷售額。倘國立大學校院有前述銷售勞務行為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而生逃漏稅捐情事,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依法須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因其非屬申報案件,尚無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處罰之適用,而應依同條項第7款所列其他漏稅事實之規定處罰。財政部考量其違章類型核與申報案件確有不同,爰於102年9月12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增列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形,應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1倍之罰鍰;另按查獲次數減輕處罰如下: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0.5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漏稅額逾1萬元至10萬元者,處0.6倍之罰鍰;漏稅額逾10萬元至20萬元者,處0.75倍之罰鍰。

新聞稿出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處理原則

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後,嗣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特銷稅。
依財政部10252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024220號令釋,明定處理準則,依照該令釋意,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規定繳納特銷稅,依下列情況不同決定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特銷稅:
(一)買賣雙方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不論解除原因為何,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應予退還;
(二)買賣雙方若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始解除契約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並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規避特銷稅,除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外,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不予退還。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自102年度起要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自1021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法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客戶國內外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而「交際費」係為推廣業務建立良好之經營關係,其與營業收入並無直接之因果關係。

財政部於10110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發布新函釋,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1021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制,俾符合商業慣例,真實反應經營利潤。


營利事業如有上述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除了應正確申報其他費用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與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業務人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可列為公司費用

依財政部754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業務人員訂立合約,利用業務人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財政部近期修正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為了租稅合理化與健全稅制,近期財政部積極修正多達九項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財政部賦稅署特別發布新聞稿,宣導新修正法規。
輯錄如下:
一、所得稅
(一) 修正「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重點如下:
1. 取消102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2. 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10億元之大戶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修正後證所稅制度符合漸進式改革原則,不僅整體租稅公平得以維護,經濟效率大幅提高,且符合簡政便民原則,整體稅收可望增加。
(二)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部分)稽徵機關於決定裁罰倍數時,應審酌納稅義務人應受責難程度,視其故意或過失而為差別之裁處,不宜逕予裁罰最高倍數,爰修正營利事業非屬故意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之金額超過10萬元者,其裁罰倍數由現行法定最高倍數1倍,減輕為0.8倍
二、銷售稅
(一) 為推動電子發票無紙化,鼓勵消費者以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明定無實體電子發票增加開出1,000組至3,000組之電子發票專屬獎,每組獎金為2,000元,如同時對中同辦法第3條各獎項者擇高兌領獎金,以落實執行節能減碳。
(二) 為加速處理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於查核簽證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2個月內退還溢付稅額,以簡政便民,維護納稅人權益。
(三) 配合交通部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彌補團費之規定,核釋旅行業以購物佣金彌補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並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明定適用行業、條件及得退還溢繳營業稅額等相關規定,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四)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明定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之適用條件及相關稽徵作業程序,以維謢營業人權益。
三、土地稅
核釋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單合法送達後共有人申請分單規定
(一) 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規定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如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或僅由部分共有人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
(二) 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始提出申請分單繳納之案件,基於為利稅捐之徵起及減少欠稅考量,爰核釋仍准其分單就其應有權利部分繳納。惟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仍以原送達地價稅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準,以符合租稅公平。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一)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銷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1. 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特種貨物者,處0.25倍之罰鍰
2. 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案件,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但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1.5倍之罰鍰
(二)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考量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價格,遠超過同條規定之其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價格,原一致適用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之規定,未符合實際,爰修正規定提高為5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以符合實際。

新聞稿出處: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財政部今8/2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之1(針對奢侈稅漏報部分)

擷取部分內容如下(財政部原新聞稿網址)
財政部說明,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2年,實務上屢有民眾因未諳法令致短漏報稅額而受罰,考量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價格,與同條例規定之其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價格差異甚大,現行一致適用5,000元以下之免罰標準,換算其短漏報銷售價格在50,000元(=5,000/10%)以下(包括50,000元),始得適用免罰規定,因房屋、土地價格遠超過該金額,實務上尚無適用該免罰規定之案件。為落實訂定減免處罰標準之意旨,爰修正該條規定,提高銷售不動產特種貨物所漏特銷稅額在50,000元以下免予處罰;至特種勞務部分則維持現行5,000元以下免罰之規定。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國稅局積極清查逃漏奢侈稅!!

奢侈稅逃漏新招 稅局要查
2013-09-03 01:28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奢侈稅開徵以來稅收
奢侈稅開徵以來稅收

 奢侈稅實施超過兩年,又有逃漏稅新招出現。南區國稅局昨(2)日表示,近期查核轄區內不動產交易案件發現,民眾想要出售持有期間仍在二年內的房屋,利用「假出租真買賣」模式,規避奢侈稅,已被國稅局鎖定,稅官將積極選案查核。

 南區國稅局副局長盧貞秀表示,今年截至7月底為止,南區共查獲19件不法規避奢侈稅的案件,補稅帶罰金額共2,900萬元,而且逃漏奢侈稅的類型也相當多元,已引起國稅局的密切注意。....

新聞原文連結: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30903000152&cid=1209

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

      財政部訂定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說明,包作業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係採「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之時限開立憑證,該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688號解釋,尚無悖於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惟依該解釋意旨,考量包作業多屬包工兼包料,其作業主要繫於勞務之完成,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其開立發票時限(應收價款時)早於勞務承攬業(收款時),但對於開立發票後,營業人無法收取價款情形,未為適當處理,似欠妥適。是以,該部爰參照現行單純買賣業及勞務承攬業開立憑證規定,訂定前開作業要點,明定包作業營業人已繳納但無從轉嫁之營業稅,符合一定要件者,允予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以符衡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開作業要點明定適用行業、條件、得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及申請時限等相關規定如下:

1.
適用行業:僅限包作業


司法院釋字第688號解釋考量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其完成之工作物如為不動產,該工作物之所有權原則由定作人取得,包作業營業人不能透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確保其報酬債權,故本要點適用行業以包作業為限。

2.
適用條件
包作業營業人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嗣買受人有下列情事之ㄧ致無法收回價款,得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就未收回價款之銷項稅額,依該部訂定之計算公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惟嗣後營業人如有收回前開應收款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1) 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2)
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後,未能收取者。


3.
准予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之計算
(1)
同一工程已收回價款銷項稅額大於進貨已扣抵進項稅額者: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未收回價款之銷項稅額。
(2)
同一工程已收回價款銷項稅額小於進貨已扣抵進項稅額者: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未收回價款之銷項稅額-(進貨已扣抵進項稅額-已收回價款銷項稅額)。


4.
申請期限:


(1)
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以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為限
(2)
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後,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原應行償還之翌日起算屆滿2)之翌日起算10年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仍須符合特定要件始得認列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可適用,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俾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而免遭剔除補稅。但若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商品盤損金額86拾餘萬元。甲公司說明商品盤損率未達1﹪,惟僅檢附員工盤點存貨紀錄,未提供報請國稅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且該盤損商品為機械五金類,依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致遭國稅局予以剔除補稅。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國稅局新聞稿~「淘寶網」查核行動,開始!

針對國人越趨頻繁在淘寶網上進行買賣行為,國稅局已經展開查核行動,看M01網站上已經有網友,自大陸購買東西,即使自用,或者代購沒有賺取利潤,仍然有逃漏營業稅與關稅問題,不可不慎。 喜歡在淘寶網上買東西要注意這則新聞稿了。

原文如下:
「淘寶網」查核行動,開始!

  近年來跨國購物網站消費已成為熱門消費趨勢,為避免個人、營業人及網路之代購代付平臺業者,進口時涉及高價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亦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等情事,自102年7月起國稅局將先鎖定與大陸「淘寶網」有往來的賣家或消費者及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進行查核。
  本局表示,國稅局將會從金流、物流與資訊流三管齊下,透過跨機關之資料,由金融機構、海關及網路交易平台業者等提供相關交易資料,啟動查核,如有發現進口多批貨物的收件人相同、收件地址也一樣,將深入調查是否有以「化整為零」或高價低報方式報關,以規避稅負之情事。
  本局說明,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稅負由買受人負擔,因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除買受人身分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勞務買受人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者,該買受人應依規定應報繳營業稅,此亦將列為本次查稅重點之一。
  因此本局呼籲,個人或營業人如有向淘寶網交易平臺進口貨物,涉嫌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且銷售時亦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或為淘寶網之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未辦理營業營記,或已辦理營業登記收取手續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向所轄國稅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若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慧君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43

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之設立登記應備文件

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之設立登記應備文件如下:

1.公司或商號名稱中,須標示"室內裝修"
2.須聘有專業技術人員
3.營建署登記規費為4,000元
4.登記流程:公司商業登記階段先完成後-->內政部營建署再辦登記

如有需室內裝修業的設立登記,可以來電本所洽詢。

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賠償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間因交易行為而衍生之賠償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購買貨物,因營業人甲延遲付款,乙營業人予以加收利息,係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供應商乙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供應商乙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並造成營業人甲之損失,經協調後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請求之損害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得免由營業人甲開立統一發票。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