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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列單申報

依財政部2010.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1001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991231日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政治獻金捐贈規定整理

    五都選舉剛剛落寞,茲將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之相關規定彙整如下:

() 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規定,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得列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並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捐贈政黨、政治團體部分,該受贈政黨、政治團體得票率須達百分之二,例如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二,不得認列捐贈費用。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97年度立委選舉平均得票率達2﹪之政黨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台灣團結聯盟及無黨籍團結聯盟,只有對這5個政黨的捐贈,才可列報政黨捐贈費用。

100年1月1日起薪資所得扣繳規定

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4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8條、第10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修正條文第2)
(
)修正條文第2條,自1001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4)
二、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為5%。(修正條文第5條)
(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修正條文第8條)à現行起扣標準為68,501
()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8條,自1001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0)
茲將修正前後對照表列如下:
本表僅居住者適用
99
100
一般薪資
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查表扣繳
查表扣繳
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起扣點為33,350)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為40,020)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
得按給付額扣取6%(起扣點為33,350)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68,501

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閒置資產續提折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折舊費用應予以帳外調整減列

公司將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轉列為閒置資產,而該非為營業上使用之閒置資產,非屬折舊性資產,既已不在資產負債表之固定資產科目,自不能再按期計提折舊。 
台北市國稅局說明,甲公司於97年度將未達耐用年限之機器設備轉為閒置資產,並評估該設備淨變現價值為0元,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全數認列損失。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惟該損失係屬評價之未實現損失,依前揭準則第63條規定,不予認定,甲公司對該局否准認列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機器設備轉為閒置資產,該設備資產在當期自無產生收益之可能,亦無配合之損益,即不得提列折舊。可俟未來處分資產時,依稅法相關規定,就其轉列閒置資產前之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與處分價格之差額認列損益。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學校接受委託業務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因應現行大專院校從事產學合作業務型態多樣化,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避免其因不諳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致未依法報繳營業稅,爰就學校提供勞務型態說明徵免營業稅原則,俾利依循:
一、提供教育及文化勞務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又依該部759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規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至「文化勞務」則包括上述教育文化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學術研究、文學藝術等活動。
二、接受工商企業委託業務
依該部757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規定,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
依該部9911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強調,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準此,學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又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學校專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免稅「教育勞務」或「文化勞務」者,得免辦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近日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00,000
2
12%
500,001-1,130,000
3
20%
1,130,001-2,260,000
4
30%
2,260,001-4,230,000
5
40%
4,230,001以上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1年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資料來源:99/11/8聯合報)

非固定薪資低於4萬 免扣稅(自民國100年起適用)

兼職所得、年終獎金要少扣點稅了。財政部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最低稅率級距下降為5%,將調降非固定薪資的所得扣繳稅率為5%,領取非固定薪資者月領金額低於4萬元,不再月月扣稅,全年可支配所得最多將增加約3萬元,預定明(100)年起實施。

財政部已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呈報行政院核定後,自明年元旦起施行,企業發放員工非固定薪資,或員工選擇不按財政部所訂「薪資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繳所得稅者,每月的扣繳稅額將因調降扣繳稅率而減少。
依據財政部新修正的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包括固定薪資非按查表(薪資扣繳稅額表)方式扣稅,以及非固定薪資的所得,其扣繳稅率一律自6%降為5%扣繳稅率下降,現行非固定薪資等所得,每筆扣繳稅額未達2,000元即免扣繳的起扣金額,也從原33,335元調高為41元。財政部表示,也就是非固定薪資(或非選擇查表扣繳稅額的固定薪資)每月或每筆給付額4萬元以下,從明年起都不再扣繳所得稅。

舉例來說,老王月薪3.95萬元,但老王要求公司每月只要按舊制的6%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即可,不必依照財政部每年訂頒的薪資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稅。因此老王月薪按6%稅率扣繳後,每月繳進國庫2,370元所得稅,老王實拿薪水為3.713萬元。
修正調降非屬查表的固定薪資及非固定薪資扣繳率為5%後,老王每月3.95萬元的薪資扣繳稅額是1,975元,因未超過2,000元稅額扣繳門檻,老王每月薪水可免再扣所得稅,實拿薪資就是3.95萬元,每月可支配所得增加2,370元,全年可增加2.8萬餘元。
財政部表示,調整薪資扣繳稅率目的在減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退稅案件,也可避免納稅人的所得先遭國庫扣稅,須等到隔年5月後才能拿回的資金積壓現象。財政部估計,調降扣繳稅率後,每年可減少約50萬件退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99/11/18)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新修訂--變更抵減審核程序

經濟部工業局於99年11月8日新公布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有關公司研發活動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予以專案認定或出具認定意見始可抵減,與以往促產條例之研發投抵辦法審核程序不同。
請參考新辦法中第4條、第6條及第12條規定。
相關法令連結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7324&k1=k2=&k3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

公司之會計或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月初時,若忘記更換使用下一期的發票,而誤用前期的發票。應儘速補報補繳營業稅並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避免涉及違章情事。
營業稅相關法令對營業人「提前使用發票」和「誤用前期發票」的規定並不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份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前揭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A公司的會計人員於99年3月1日仍繼續使用99年1至2月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於開立20張發票,金額合計200,000元給買受人後,才發現錯誤,A公司的會計人員應於他人檢舉及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前,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併入99年1至2月份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迄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才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申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許可應準備文件

申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許可應準備文件
@資本額須為1000萬以上
@公司名稱須標明專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1.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核准表
2.發起人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股份有限公司)
2-1.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
3.公司章程
4.董事長身分證影本
5.1000萬之銀行存摺及存款餘額證明
6.事務管理人員4人+技術服務人員4人
   -->以上許可證書正本及影本、身分證影本(影本需經本人簽名並蓋章)
7.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

若需代為申請籌設許可,歡迎與我們聯繫!!

綜合營造業籌設許可應準備文件

綜合營造業(丙級)申請籌設許可,應準備文件如下:
1.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核准表
2.資本證明文件:丙級營造廠最低資本限制:300萬
3.發起人/合夥人之履歷、基本資料及認資證明文件
4.負責人照片4張
5.營業地址之租賃契約及使用執照影本
6.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登記證書及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
7.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服務證明書及經歷證明書

若您需要代辦丙級綜合營造廠籌設許可,歡迎與我們聯繫。

土木包工業申請設立許可應準備資料

申請土木包工業許可,應準備文件:
<獨資>
1.行號名稱預查核准書-
2.80萬資本證明文件
3.負責人履歷表
4.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服務證明
5.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6.負責人照片7張
7.營業地址之房屋租賃契約
-->若為負責人所有,則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8.營業地址之使用執照影本

若有申請需要,歡迎與我們聯繫!!

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汽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彙總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彙總說明如下:
一、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租賃業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承租人給予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法第19條訂有明文,有關融資租賃承租人實際上仍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仍屬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依上開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經營融資租賃之營業人其購進乘人小汽車係供出租或融資租賃使用尚非自用,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二、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有關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三、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四、營業人購置九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係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九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之規定。

五、汽車經銷商購置9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稅法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99/10/26 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號)

六、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購買供出租使用之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扣抵其銷項稅額。小客車租賃業所領之小客車號牌,依公路法規定在公路汽車運輸分類上係屬營業汽車之一種,並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可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留抵或退稅。

七、營業人因營業上之需要,所支付乘人小汽車之修理費、加油費,其進項稅額既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應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八、保全公司購買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其保全人員巡邏偵防使用,核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如何認定「自用小客車」:

實務上是以行車執照上所記載之用途為主,如行車執照上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摘錄自台北市國稅局新聞稿)

員工之生日禮品、康樂活動等費用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員工旅行費用、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如下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加班費之計算


  加班費 免稅/應稅之計算 
班之免稅應稅計算表
加班日
平日
國定假日、例假日
天災(颱風天)、事變
每日免稅時數
4
8
不限
每日加班時數應計入每月總時數
V
超過8小時以上才需計入
不必計入
免稅加班費上限(超過需列入薪資計算)
2小時*1.33  2小時*1.67
不逾時薪之2
不逾時薪之2
全月合計加班免稅總時數
46
46
不限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營業稅起徵點及免用發票之規定

(一)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之起徵點:(95.12.22台財稅字09504553860號令)
1.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治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8萬元。
2.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4萬元。
(二)營業人為公司組織,或每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以上之獨資、合夥或其他組織,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使用發票。

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不受使用發票標準之限制

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開立普通收據,免用發票。
依財政部89.5.3台財稅字第890452799號函釋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例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店、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或攤販、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既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發票;惟國稅局得依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發票。

基本工資調高,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扣繳金額變動(自100年1月1日起)

    勞委會於99929日已公告基本工資自10011日起修正為17,880元,因此「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扣繳規定為:每月給付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表列如下: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1.5
每月薪資總額
扣繳率
現行
17,280
25,920
25,920
6
25,920
18
100/1/1
17,880
26,820
26,820
6
26,820
18
        非居住者之薪資如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投資被投資公司後之實際損失為限

營利事業投資損失之認列,依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北區國稅局案例:甲公司90年度列報投資損失7,500餘萬元,原查以其虛偽安排投資交易支付價款13,000萬元,依實質課稅原則,以甲公司投資乙公司時乙公司資產淨值總額與乙公司股東會決議減資時資產淨值總額均為7,600餘萬元,核定投資損失為0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及上訴亦遭駁回確定。甲公司仍表不服,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甲公司於89年12月31日投資乙公司時,乙公司累積虧損為10,500餘萬元,該項損失既為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前所發生,自非屬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後並實際參與乙公司之經營所發生之損失,故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後有無損失,自應以甲公司投資時乙公司之淨值與投資日後乙公司辦理減資時之淨值核算甲公司有無損失,因甲公司投資乙公司時之乙公司資產淨值總額,與乙公司股東會決議減資時資產淨值總額均為7,600餘萬元,甲公司投資後至乙公司議決減資時止,並無影響乙公司淨值之情事,甲公司並無任何損失發生,該局據以核定甲公司此部分投資損失為0元並無不合,乃判決甲公司再審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