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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學會受託辦理研習會等之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學會既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等,其所提供之勞務收入即屬上述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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