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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9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捐贈要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從98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的捐贈,除了取得對方的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列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贈者。
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因該項所得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營利事業給付時免予扣繳,但要在規定時間內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勾選「97受贈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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