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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3日 星期五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依據產業創新條列第22條規定:公司進行國外投資金額超過15億元,須事先申請核准才可實行投資,投資金額在15億元以下者,可以在實行投資後,再向主管機管(經濟部投審會)申報備查。

相關處理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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