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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及損失實施辦法
財政部已在99/9/7發布"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及損失實施辦法",該辦法第六條規定:營利事業依該辦法規定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
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有關文件、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不受理。
相關辦法請詳: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171/ch05/type1/gov46/num14/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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