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移至...)
財稅新訊
服務項目
關於佑德
聯絡方式
▼
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不受使用發票標準之限制
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開立普通收據,免用發票。
依財政部89.5.3台財稅字第890452799號函釋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例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店、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或攤販、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既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發票;惟國稅局得依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發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
›
首頁
查看網路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