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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員工之生日禮品、康樂活動等費用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
員工旅行費用、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
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
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
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規定如下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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