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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5日 星期三
新聞:營利事業之交際費或廣告費如何正確區分及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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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多樣化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應歸屬「交際費」或「廣告費」,常有混淆滋生爭議。 該局說明,交際費及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
2020年10月6日 星期二
新聞: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將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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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項目列帳。倘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或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除依...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予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獲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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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制調整方案, 已明定 104 年 1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所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修正條文「兩稅...
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可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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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 50 條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同法第 51 條及第 54 條復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依財政...
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新聞:獨資商號雖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所欠稅款仍免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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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於被國稅局查獲後,即迅速找人頭變更負責人,以為就可規避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獨資之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係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欠稅或違反稅法情事,只要...
2014年6月14日 星期六
新聞: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補報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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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3年6月3日截止,期限內已辦理申報的營利事業,該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期間為5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由營利事業負申報及繳納之義務,如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新聞: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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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
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新聞: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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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除取得與業務有關之憑證外,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饋贈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得以交際費認列,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的限額,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
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
公司不得以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但得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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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以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並不符合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但公司得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之數額。 按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其責任,原無就其出資額按比例彌補累積虧損之義務,惟因歷年來累積虧損,皆由股東往來彌補,全體股東若按出資比例,自願放棄對公司債權...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新聞: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契約外,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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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已明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該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 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自102年度起要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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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法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客戶國內外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
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業務人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可列為公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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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 75 年 4 月 22 日台財稅第 7523491 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業務人員訂立合約,利用業務人 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 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 等, 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 ...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財政部近期修正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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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租稅合理化與健全稅制,近期財政部積極修正多達九項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財政部賦稅署特別發布新聞稿,宣導新修正法規。 輯錄如下: 一、所得稅 (一) 修正「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重點如下: 1. 取消 102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仍須符合特定要件始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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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係對於存貨採 永續盤存制 或 經核准採零售價法 者才可適用,又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1 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俾稽徵機關核實...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捐贈文化創意產業卻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者,應視為對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計算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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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於 99 年 9 月 7 日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該法第 26 條規定營利事業 從事下列捐贈 , 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 1,000 萬元或所得額 10% 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2 款捐贈限額之規範: ...
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支出比例由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修正為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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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符合行政院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要件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其中免稅標準第 2...
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公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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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與租賃公司簽有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並互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批存貨仍在 A 公司,是否可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A 公司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然究其本旨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依實質課...
2013年2月6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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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 自102年1月1日起 ,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
2012年12月10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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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而遭受處罰。鑒於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進行,該局依據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供營利事業參考。 該局就以往...
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得分年認列補助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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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補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對企業資金調度確會產生影響,與政府獎勵企業投資之目的有違。財政部於93年8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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