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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學會受託辦理研習會等之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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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 學會既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等,其所提供之勞務收入即屬上述銷售...
依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不得減除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前年度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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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公布施行後,有關營利事業當年度產生之所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及繳納,除依原有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另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再比較兩者稅額之差額,以決定當年度最終之應納稅額。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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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使用;二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使用。 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之 營業人 包括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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