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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 星期二
惡意取得不實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者,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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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故公司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其先決條...
營利事業轉投資海外企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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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基於財務規劃及全球營運佈局,轉投資於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是否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該條免稅規定僅限於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不包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
公司購買藝術品或古董應否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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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及遞耗資產應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提,但藝術品及古董沒有耐用年限的問題,而且其價值可能隨著持有時間久而價值增長,因此藝術品及古董之性質,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故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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