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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使用;二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使用。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之營業人包括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及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該局在查核某甲公司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乙管理中心,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核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應辨明其是否為營業人,如僅憑其名稱為○○管理中心或○○福利協會,便以為其非屬營業人,又加以買受人之採購人員一時疏忽,亦未告知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其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是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尚須按買受人之身分,係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據以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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