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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販售隱形眼鏡,切莫忘記申請藥商販賣許可

台灣人的近視比例偏高,眼鏡行林立,愛美的人越來越多,配戴隱形眼鏡的也多,許多人不知,隱形眼鏡屬於醫療器材,受到藥事法規範。而醫療器材之製造或輸入,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製造、輸入。販賣醫療器材(眼鏡行):必須要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商才可販售。刊播醫療器材廣告:須於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後,才能依核准內容刊播廣告。

如果未辦理藥商販賣執照而販賣相關商品,可能將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如果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而刊登隱形眼鏡廣告,則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依同法第九十一條,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若未經許可,擅自由國外輸入該等醫療器材並販售,或意圖販售而刊登相關訊息者,亦可能違反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若您想要更進一步了解申請販賣業藥商之方法,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帳務服務

帳務服務內容簡介
1.記帳及傳票整理,並歸檔成冊。
2.營業稅申報(單月份15日前)
3.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及開立扣繳憑單(1)
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5)
5.未分配盈餘申報(5)
6.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
7.上年度盈餘分配建議(10)
8.股東可扣抵稅額(ICA)帳戶試算(10)
9.兩稅合一建議。
10.免費財務稅務諮詢

帳務服務每月服務內容
月份
每月服務內容
1
上年度11-12月營業稅申報
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
2
送達3-4月份發票
提供上年度預估損益
3
◎1-2月營業稅申報
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置作業
4
送達5-6月份發票
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置作業
5
◎3-4月份營業稅申報
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
6
◎1-4月帳務處理
送達7-8月份發票
7
◎5--6月營業稅申報
◎5-6月帳務處理
送達上年度帳用傳票憑證資料
8
送達9-10月份發票
提供1-6月份損益及營業狀況注意事項
9
◎7-8月份營業稅申報
◎7-8月份帳務處理
所得稅預估暫繳申報
10
送達11-12月份發票
提供1-8月份損益及營業狀況注意事項
填寫ICA帳戶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試算
11
◎9-10月份營業稅申報
◎9-10月份帳務處理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資料調查
12
兩稅合一及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規劃建議
提供1-10月份損益及營業狀況注意事項
送達下年度1-2月份發票

會計師簽證


資本簽證
1.公司登記之最低資本規定

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規定,原規範於公司法第100條與156條,但自98429日修正該等條文,已取消公司登記之最低資本規定。

2.公司設立資本登記仍須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公司資本不可代書或事務所代墊
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或增加資本之股款是假資金,公司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此等情事造成第三人損害,公司負責人與各該股東將負連帶賠償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且經法院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財務簽證
需要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情形
1.公司實收資本超過新台幣3,000萬之公司
公司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銀行融資授信總額度超過3000萬之公司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3.公開發行以上之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雙簽〉。

4.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

依私立學校法第53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5.政治獻金法第21條規定
政黨、政治團體之會計報告書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其會計報告書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稅務簽證
需要會計師稅務簽證之情形
1.所得稅法第102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2.『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合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營利事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委託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享有之稅務優惠

1.盈虧互抵(10)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故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其前10年之虧損可扣抵(全部符合)
A.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B.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C.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採用會計師簽證
D.如期申報者

2.交際費之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可減輕稅負

3.降低國稅局查帳之機會

採用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者,係提供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供國稅局審查,故需提示資料較少,且由會計師直接對國稅局審查人員提出解釋與補充說明,以避免徵納雙方認定差異。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比較不會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

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

設立登記應準備資料

想要申辦公司或行號登記時,應準備的文件與資料,企業主要申辦前備妥,可以減少不少時間上的浪費。

設立登記應準備資料--線上閱讀

公司行號設立流程差異

為了讓一般企業主了解設立的流程,並且加速作業的程序,特別製作此表格,供企業主參考。
公司設立流程--點擊線上閱讀
行號設立流程--點擊線上閱讀

以上流程,不含特許行業籌設許可申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時程。

公司行號比較表

公司行號設立跟登記的比較表格,請參考本所製作的公司行號比較表.PDF

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惟起算點大不同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接獲稽徵機關核定稅額繳款書,如有不服,得依法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是起算點卻大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該注意兩者之差異,以保障自身權益。

北區國稅局說明,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時,會填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如仍有應補繳稅款,稽徵機關會再次填發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兩次繳款書都會記載稅款繳納期間,但前者「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是法定申請復查期限30日的起算點;而後者是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為法定提起訴願期限30日的起算點,與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限無關。
該局指出,某A公司因被檢舉,經國稅局查獲漏報營業收入300餘萬元,接獲核定補稅20餘萬元,並處1倍罰鍰,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經國稅局維持原核定,並將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於97年5月5日送達A公司,繳款書上限繳日期雖為97年5月16日至97年5月25日止,惟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97年5月6日起算30日, A公司誤以繳款書之繳納期限為起算30日之基準,遲於97年6月20日始提起訴願,因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決定駁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該局呼籲,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同為30日,起算點卻大不同,納稅義務人應該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

薪資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規定,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款。另依財政部98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函,對於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其適用情形亦同。
該局舉例,公司薪資之原給付日為11月1日,因逢假日提前於10月30日致發生跨月給付,公司得併入11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免併入10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

買中古車無憑證 仍可扣抵稅額(僅限車商)

中古車商孟先生問:本公司日前購入中古車,但無法取得進項憑證,購車時內含的5%營業稅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購入中古車,卻無法取得進項憑證者,在3月1日後出售二手車,購車時內含的5%營業稅,可以採取設算方式扣抵銷項稅額,不再因缺乏憑證,喪失扣抵稅額的權利。車商購入的二手車,必須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若購車目的為自用或提供做為員工的交通工具,內含5%進項稅額還是不能扣抵。營利事業買進二手車雖無可供扣抵的進項憑證,但仍應保存如購車時的普通收據,或個人一時貿易申報資料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以備稅捐機關查核。
【2008/08/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公司領回勞退金 應繳營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領回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實際支付勞工退休金後若有餘款,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將處一倍以下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說明,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公司行號如已無須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像是公司辦理解散、合併或是移轉,之前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在支付勞工退休金之後,如有剩餘,因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所有權屬於該公司,公司領回後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凌忠嫄強調,因為公司每年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都在當年度先列為費用,因此領回發還勞工後,若還有剩餘款項,就應該當作收益課稅。

【2008/08/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企業併購認列商譽 稅局回頭查

企業併購後,存續公司認列攤銷商譽的費用,國稅局採取從嚴認定,費用一剔除至少上千萬元,目前國稅局採用固定資產要課決算所得稅的新解釋令,回頭剔除往年合併案的商譽攤提,引發企業界反彈。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解釋,過去企業在進行合併時,若固定資產的帳面價值只有40億元,但併購的公平價值可能以60億元計算,合併的存續公司就可用60億元入帳,提列比原來帳面價值還要高20億元的折舊費用;但消滅公司卻不用為這20億元的固定資產溢價繳納所得稅,國稅局認為有失課稅公平,才會對認列商譽從嚴查核。

但財政部今年發布一項新的解釋令,規定合併基準日訂在今年以後的合併案,固定資產要列入消滅公司的決算所得課稅,國稅局若把這項解釋令的精神,套用在過去合併案所產生的商譽費用認列案件中,自然引發企業的反彈。

據瞭解,友達2006年合併廣輝,但近日卻接獲國稅局非正式通知,因友達之前年度的營所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而當年廣輝被友達併購時,未申報資產處分的損益,所以現在國稅局不允許友達逐年攤銷併購廣輝的商譽費用。

會計師指出,企業申報商譽攤銷認列費用,一直是台北市國稅局選案查核的重點項目,因為合併案的商譽價值動輒上億元,合併後的存續公司可分成15年攤銷費用,造成「費用太高、企業所得太低、營所稅就會太少」,所以企業在攤銷商譽時被國稅局剔除費用,早已經是徵納雙方纏訟多年的問題。

許祺昌分析,過去企業認列攤銷商譽的費用,會被國稅局剔除,進行補稅,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當初合併時,沒有鑑價報告作為認列商譽的基礎,也有不少公司只有做整個公司換股的鑑價報告,沒有按各項資產分別評估價值,而國稅局要求必須先計算每項資產可辨認的公平價值,然後逐項加以評估。

不過,即使合併時已按每項資產的價值進行鑑價報告,國稅局還是有可能挑戰資產評鑑的公平價值不足以信賴,進而剔除商譽攤提的費用。


【2008/08/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折舊認列 從合併基準日算起

企業若進行併購,當年度要進行合併財產辦理結算申報時,必須從合併基準日起,才能認列消滅公司的折舊費用,若提前提列,將會被剔除並補稅。

北市國稅局表示,合併存續承受合併消滅公司的財產,應自公司董事會決議所訂定的合併基準日起,才可以認列合併存續公司的折舊費用。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折舊費用較上年度驟增三倍,經分析原來是甲公司94年10月間合併四家公司,卻將合併消滅公司於合併日前的折舊費用,全數列報為甲公司的費用,因此剔除甲公司折舊費用200萬元餘,並予以補稅。

國稅局人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公司若因合併而消滅,應以公司董事會決議所訂的合併基準日開始,在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雖然合併消滅公司的財產,可於合併基準日起,由合併存續公司承受,但其相關折舊提列,要從合併基準日起,才能認列為合併存續公司的費用,不可提前提列。


【2008/08/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交貨地不同 費用申報不可混淆

貿易公司應注意,貿易條件以目的地為交貨地點者,進貨成本應較以起運地點交貨者為高,因此帳上的費用申報不可混淆,以免虛增成本被補稅處罰。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許春安說明,貿易條件為起運地交貨(FOB)者,其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皆由買方負擔,故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可檢具合法憑證,列報為買方營業成本費用;而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者,因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是由賣方負擔,其進口貨物價格因內含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其進貨成本會較起運地交貨者為高,因此不得再列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進口貨物為起運地交貨,但甲公司帳上進貨成本卻以目的地交貨計價方式記載,並列報運費及保險費於營業成本中,造成重複列報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虛增營業成本,短漏報當年度所得額500萬餘元,國稅局除補徵甲公司短漏的營所稅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 項規定,處以兩倍以下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也提醒,公司列報進出口的運費及保險費等相關費用時,應清楚區分貨物當初的實際貿易條件,不能混淆虛增營業成本。

2008/07/25 經濟日報】

營建業稅務申報實務彙整

ㄧ、前言:

營建業係指專門承包建築物、公路、橋樑、隧道…及國防工程等營造,包括營造廠、水電工程業、建設公司及油漆粉刷工程等之包作業或勞務承攬業,是ㄧ較具專門技術之特殊營利事業,其營建之工程期長短不一,短者數個月,長者數年,其工程收入之認列與ㄧ般商品之銷售不同。

二、建設業之經營型態:

A投資方式

(一)自地自建
建設公司自備土地資金委託營造廠興建房屋出售或出租。
(二)合建分屋及合建分層
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地主提供土地合作興建房屋,興建完成後依約定比例分配房屋及應計之土地持分。其分配之房屋若無特定樓層通稱合建分屋,若有按層樓分配則稱為合建分層,例如建屋十二層,ㄧ至六樓為地主所有,七至十二樓建方所有。
(三)合建分成
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地主提供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建方及地主就房屋土地共同與購屋者簽訂買賣契約,由一方統籌收款後,依約定比例分配出售價款。
(四)合建分售
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地主提供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建方出售房屋、地主出售土地,雙方各自與購屋者簽約並各自收取價款。
(五)個人建屋出售
建屋出售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註: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


B興建方式

(一)具備營造廠資格者自行興建
(二)委託其他營造廠商興建
1.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三、營造業之經營型態

A.依承攬內容區分

(一)包工包料,即俗稱包作業。
(二)包工不包料,即勞務承攬業。

B.依營造業法第六條規定區分

(一)綜合營造業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二)專業營造廠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
(三)土木包工業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在當地或鄰近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四、營建業應設置之帳簿:


1.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2.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3.在建工程明細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材料物料明細帳及待售房地明細帳。
4.施工日報表: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作記錄等資料。
5.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五、收入認列時點


1.營造業採全部完工法認列損益者,以『實際完工日』為認列收入年度,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該日期無法查考者,其屬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2.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含建設公司),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交屋證明單之日期為準。

六、發票開立時限

A.營造業:
1.包工包料方式對外承包工程(包作業):以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無論現金有否收到)之日期開立統一發票,採權責發生制度。
2.包工不包料方式對外承包工程(勞務承攬業):以實際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其收到之工程款如係以遠期支票支付,得以支票到期 日作為收款日,開立發票,係採現金收付制度。

B.建設業:

(一)開立發票之銷售額
1.含銷售房屋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及一切費用。
2.含自交屋至辦妥貸款期間之利息及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
3.購地自建出售,房屋部分應開立發票並課徵營業稅,土地部分免開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其房屋銷售額計算如下:

房屋評定價格
房屋之銷售額=總售價 × 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

4.合建分屋,其換出房屋之銷售額,應按換入土地與換出房屋當地市價從高認定。
5.經營房屋銷售仲介業務,應以佣金手續費收入為銷售額。

(二)預售房屋之開立發票時限
1.收取各期房屋價款時開立發票。
2.以客戶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貸撥允房屋尾款者,該尾款部分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發票。
3.如上項申貸因故未辦妥,則該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三個月內開立發票。
4.建設公司以自有資金貸款予訂購戶,抵充其房屋尾款者,則應於交屋時,按尾款之金額,一次開立發票。

(三)自行投資建屋出售之開立發票時限:建設公司自行投資購地建屋出售,核屬製造業,應於交付房屋時開立發票,交屋前按期預收之價款,應於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發票。

(四)與地主合建分屋之開立發票時限: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等額對開),土地價款之發票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外加 5%營業稅,向買受人(土地所有人)收取。

(五)合建分售及合建分成之發票開立時限:按製造業課徵營業稅,並應於交付房屋時開立發票,交屋前按期預收之價款,應於 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發票。

(六)共同投資開發之開立發票時限:兩建設公司共同投資興建房屋出售,其訂戶繳交之購屋價款,應由兩公司於收取價 款時按其出資比例分別開立發票交付購屋者。

(七)成屋買賣之開立發票時限:應於交付房屋(或土地)時按屋價(或地價)之金額一次開立發票;交屋前房屋款按分期收款方式收取者,應依期開立發票。

(八)受託營建企劃廣告之開立發票時限:依勞務承攬業之規定時限,於收取酬金時,按酬金總額開立統一發票。

(九)代銷房地佣金之開立發票時限:屬行紀業性質,其代收房地款之發票,應按受託代售房地之情況,由代銷者代為開立,至於代銷佣金,應依合約所載或約定之應收佣金日期開立發票。

公司設立登記變動

經濟部於97/4/24發布行政函釋經商字第09702407950號令,降低公司設立登記之最低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最低資本降低為50萬,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最低資本降低為25萬。


另因常有民眾的房屋被人冒用設立公司,經濟部同時修正公司設立登記時,應加附『房屋稅稅單』及『租賃合約』或『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建設公司跨縣市推出建案,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之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銷售行為者,該行為已屬營業稅法之課稅範圍,依財政部81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810826274號函釋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等,未依法辦理者,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大量推出建築工地,若有上述之情形,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摘錄自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公司對國外投資持股達該國外投資事業20﹪以上者,得依規定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規定,公司經經濟部核准進行國外投資,或於實行投資後報請經濟部准予備查者,其進行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20﹪以上者,得提撥國外投資準備。 依據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公司進行國外投資持股50﹪以上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投資持股20﹪以上,未達50﹪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1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公司如因故終止投資或轉讓股權者,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若其投資持股低於20﹪,原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全數轉作收益;若其投資持股仍達20﹪以上者,應重行計算得提撥數額,並將超提部分,轉作收益。 公司若實際發生國外投資損失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應先由提撥之國外損失準備項下充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若前項提撥之國外投資準備,在提撥第5年內無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時,應將該提撥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收益處理。又公司因為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計算稅額扣抵比律率應以「分配基準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分子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時,其分子為「分配基準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其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之基準日為95年6月30日,該基準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僅40,470元,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2,604,981元。稅額扣抵比率應為1.55%〈即40,470元÷2,604,981元〉,惟該公司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誤將95年8月23日所補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705,500元,一併計入稅額扣抵比率分子,致申報稅額扣抵比率高達28.91%,並造成超額分配641,451元之違章情事。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應特別留意,以免造成超額分配遭致補徵及違章受罰

摘自《賦稅》2008/5/20

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未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銀行借款3億餘元,另貸款給同業之同業往來(借餘)有3,600萬餘元及其他應收款1,200萬餘元(出售土地尚未收取款項),該局就貸出款項4,800萬餘元依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利息,剔除利息費用補稅。

摘自<賦稅>2008/5/28

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財政部已作補充規定

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扣繳義務人辦理薪資所得扣繳實務作業需要,財政部業於97年5月16日發布解釋令,針對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作出補充規定,並自97年3月7日起適用,其規定如下:
一、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依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三、 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扣繳義務人於97年3月7日以後迄今給付薪資,未依修正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但符合前述規定者,無須再辦理更正;至扣繳義務人已依新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者,本係合於法令規定,亦無辦理更正問題。

摘自《賦稅》2008/5/28

新設立公司營業稅的申報期間及申報方式

臺南市王小姐詢問:我在6月初設立了一家公司,而且已經開始營業了,但還不確定是否有訂單,聽朋友說營業稅不像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一年申報一次,我的公司究竟應該在什麼時候申報營業稅?如果沒有營業額也要申報嗎? 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是按「期」申報,而非像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是按年度結算。所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完成申報程序。至於期別的計算,原則上每2個月為一期,即每年1-2月、3-4月、5-6月、7-8月、9-10月及11-12月為一期,但若有銷售適用零稅率的貨物或勞務,營業人可以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所以王小姐的公司即便一直都無訂單,也無銷售額,原則上仍應於7月15日前完成6月份銷售額的申報。 摘自《賦稅》2008/6/10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之方法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並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該局說明,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以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除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外,應注意取得並保存上述有關之證據,做為外銷損失之證明。

摘錄自《賦稅》2007/3/8

99年綜所稅申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規定

99年度綜所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除課稅級距調整外,其餘維持98年度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除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外,其餘均維持98年度之金額。

該局說明,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六、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00,000

2        12%       500,001-1,130,000

3        20%       1,130,001-2,260,000

4        30%      2,260,001-4,230,000

5        40%      4,230,001以上

該局指出,985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將綜合所得稅稅率6%13%21%分別調降為5%12%20%,另課稅級距金額除適用5%之上限金額調高為500,000元外,其餘級距則維持98年度金額,並自99年度施行。財政部辦理99年度課稅級距金額公告作業時,由於98年度金額之上次調整年度為97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1.12,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上漲3.48%,已達修正後應行調整之標準(3%),其中最低之第1級距金額原即應以98年度之410,000元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計算調整為420,000元,因較前述所得稅法修正自99年度適用之金額500,000元為低,故以修法後之金額500,000元為99年度最低級距適用之金額,至其餘級距金額仍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予以調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前揭稅法相關規定,有關課稅級距調整金額係於1005月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切勿於99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誤用。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營利事業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額時,仍應受處罰

營利事業如發生營業虧損,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是否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否則如被查獲,縱然加計短漏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也會受到罰鍰處分。

營利事業如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級距稅率計算之金額,減除累進差額後,以其餘額分別按已依規定自行申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之不同,而各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例如: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虧損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漏報營業收入20萬元,當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8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該筆漏報之營業收入仍應依適用稅率25﹪計算之金額5萬元,減除累進差額1萬元後,按4萬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如該公司當年度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則應處3倍以下之罰鍰。

摘錄自"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96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依據財政部發布之96.1.19台財稅字第09500556960號
核定「九十六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九十六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九十六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營建業法規--營造廠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

內政部於95年12月1日發布"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規範了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承攬工程的規模限制。


工程承攬造價限額部分:

1.土木包工業:為新台幣六百萬元
2.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
3.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
4.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之十倍

工程規模部分:

1.土木包工業:
橋樑柱跨距在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ˋ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丙等綜合營造業: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3.乙等綜合營造業: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4.甲等綜合營造業:不受限制

一定期間內之承攬工程總金額:

為一年度內承攬工程總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20倍


營造業每年應申報期間:
營造業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營造業之淨值,以其檢附之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
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金額認定之。
於前一期淨值申報期間前設立且尚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或於當期淨值申
報期間後始設立之營造業,以其登記資本額為淨值。
未申報之營造業,其淨值之認定方法:

一、其前期淨值高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登記資本額為當期淨值。
二、其前期淨值低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前期淨值為認定。
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設立之營造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已申報營利
事業所得而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
財政部核定後,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該營造業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所載之淨值,認定之。

詳細辦法請參考"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出售藝術品如有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由於經濟成長,時下國人買賣古董及藝術品蔚為風潮,不過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如有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稽徵機關除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所得稅外,所得稅法第110條尚有處罰規定,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如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摘錄自"高雄市國稅局稅務新聞")

公司組織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是否需申報該筆利息收入?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並未收取任何利息,仍需設算利息收入。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但如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是以,公司資金雖無償貸與股東,仍需按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95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為6.538﹪。

營利事業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是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4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亦非屬同條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故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是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公司將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誤認為土地地價補償費免稅,漏未申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公司將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之所得如累積為盈餘,並分配予其個人股東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屬股東之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補償費,應注意是否須申報,以免被國稅局調整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舉辦招待特定員工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各該員工之所得

營利事業為慰勞員工,常舉辦各項國內、外旅遊活動,南區國稅局表示,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之費用,應認屬各該員工之所得,由各該員工併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

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不論是否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舉例說明,某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公司舉辦經理級以上主管計30人參加國外旅遊活動,每人團費10萬元,各該筆所得應合併各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併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如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假設扣繳率均為6%,經國稅局查獲,除限期責令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18萬元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呼籲,職工福利委員會及營利事業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之費用,應謹慎履行扣、免繳義務,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處罰。

( 轉貼自"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稅務新聞)

三角貿易起運地及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可否按進銷貨處理?

營業人接受國外 客戶 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 客戶 之貿易型態,如經由營業人與國外 客戶 及另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

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應於當期中扣減

轉貼自《賦稅》2006/9/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如未依規定扣減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每期報繳營業稅時,營業稅額的計算係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以,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之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當期未申報扣減,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前揭法條規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說明,對於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依規定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國稅局均會產生交查異常清單,查核屬實後均予以補稅並處罰。即使有部分營業人於次期申報營業稅時才申報扣減,但因國稅局已查核在先,不符自動補報補繳規定,對於所漏稅額仍應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95年1月16日因退貨取得進貨退出證明單2張共1,750萬元,收回之營業稅額87萬5千元,未於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雖然該營業人於95年5月15日申報次期營業稅時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但因該局已於95年5月3日進行查核,該公司因虛報進項稅額被處罰鍰87萬5千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進貨退出或折讓發生時,請注意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持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扣減進項稅額,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服務項目

簽證業務(資本簽證、財務簽證、稅務簽證)

依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辦法等規定,就客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是否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進行查核,並依據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


帳務服務

協助客戶處理各項會計紀錄、代購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代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及代理營利事業所得暫繳申報與結算申報。

工商登記

協助客戶辦理公司、行號、分公司之設立登記,增資、減資、遷移地址、變更營業項目等變更登記,停業、解散、合併等登記業務。

企業顧問

協助企業經營有關各項管理制度之規劃建立,並提供各項稅務問題、稅法及解釋令特別規定與事項之諮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