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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核釋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繳(99.09.29)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海外受贈人取得之捐贈,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惟衡酌國內機關團體對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之捐贈,例如:南亞海嘯、四川地震,係為扶助災民重建生活秩序所為之人道救援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對海外之捐贈,有助於提升我國國際形象,且對受贈人而言,受贈之款項係支應其重建生活秩序所需,該收入之100%為成本及必要費用,尚不發生所得,爰於99年9月24日核釋海外受贈人取得國內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國際人道救(捐)助款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除符合該部99年9月24日令前開免稅規定、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受贈之外國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國內機關團體於捐贈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其未依規定辦理,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補繳短扣之稅款並予以處罰。 
  為增進國內機關團體對前開稅務法令之瞭解,及基於愛心辦稅之精神,財政部業促請稽徵機關加強宣導並輔導扣繳義務人,如有應於捐贈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而未辦理之情形,應儘速於99年12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其已辦理者,僅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0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則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財政部提醒國內機關團體,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賦稅署新聞稿)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網路銷售貨物/勞務課稅規定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設籍課稅,以使網路商店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茲將相關規定列示如下:(94.11.25台財稅字09404577950號函)
一、營業稅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貨物未達8萬元,勞務未達4萬元,暫免向國稅局辦理設籍課稅。(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額平均計算)
二、稅率: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台幣20萬元,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小規模營業人);若每月營業額已達20萬元,則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發票,並按期申報營業稅。

公司/行號設立於自用住家,將影響房屋稅稅率

新設公司或行號於自用住家,致使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目前房屋稅稅率PDF




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研究發展支出之優惠比較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12月31日落日,取而代之是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抵減內容有變動,比較如下:
(一)抵減率:
      1.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15%內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35%內
(二)抵減年度:
     1.產業創新條例: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三)抵減限額:
    1.產業創新條例: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的30%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連同機器設備、人才培訓合計抵減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稅額50%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旅費之交通費,憑證核實認列原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一、搭乘飛機:
     (1)國內線: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記證"為原始憑證。
     (2)國外線: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記證"]+["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二、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車資: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

三、搭乘高速鐵路: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準。

賠償款、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案例:甲公司因承運A廠商的商品,運送過程中不慎損壞,應賠償A廠商20萬元,但A廠商因遲延支付甲公司運費因而加付違約金2萬元,上述賠償金及違約金是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A廠商收取甲公司20萬元賠償款,並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故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範圍,應免徵營業稅,A廠商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予甲公司。因該賠償款非屬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甲公司不得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加收A廠商延遲支付運費之違約金,係因甲公司提供貨運勞務約定價額外向其收取之代價,屬於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A廠商。


判斷是否開立統一發票之關鍵:在於賠償金或違約金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若是,則屬於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若否,則不屬銷售額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建築物於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需繳交契稅

(一)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
(二)申報期限:自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契稅條例第16條)



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

財政部核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票股利之出售證券交易損益計算規定"

財政部2010.08.06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二、本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解析:財政部98年原發布之解釋函令規定,公司獲配股票股利僅得註記股數增加,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即該面額不列入成本,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惟據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反映股票股利之面額於營利事業階段是否已課徵所得稅,尚不影響營利事業嗣後處分股票得否以面額認列成本計算其證券交易損益之認定,爰重新核釋按面額列為出售股票股利之成本

2010年9月3日 星期五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依據產業創新條列第22條規定:公司進行國外投資金額超過15億元,須事先申請核准才可實行投資,投資金額在15億元以下者,可以在實行投資後,再向主管機管(經濟部投審會)申報備查。

相關處理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52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繳回簽約金,屬於違約賠償性質,非薪資所得減少

所得人因未履行與公司簽定服務契約之年限,而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旅費及薪資,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國稅局案例:納稅人甲君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公司薪資所得1,452,708元,經該局新竹市分局核定2,147,708元。甲君不服,主張其中695,000元屬簽約金返還,應為所得減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