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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依99年6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調整為12萬元、稅率調降為17%。是以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12萬元者全額按17%稅率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速算公式:課稅所得額在181,818元以上者,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17%;課稅所得額在181,818元以下者,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12萬元)÷2】。 


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決、清算申報或暫繳申報時,應適用修正後之稅率計算繳納決、清算應納稅額或暫繳稅額。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時,清算期間若跨年度,因清算所得之計課,與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繼續經營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各年度所得額情形不同,故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清算期間遇跨99年度,應依申報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清算期間若為98年10月15日至99年2月10日,清算課稅所得為500,000元,應納稅額即為85,000元【(500,000元×17﹪=85,000元),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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