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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9日 星期四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新修正,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適用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於 99年7月1日修正第4條及第8條,規定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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