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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營建業稅務申報實務彙整

ㄧ、前言:

營建業係指專門承包建築物、公路、橋樑、隧道…及國防工程等營造,包括營造廠、水電工程業、建設公司及油漆粉刷工程等之包作業或勞務承攬業,是ㄧ較具專門技術之特殊營利事業,其營建之工程期長短不一,短者數個月,長者數年,其工程收入之認列與ㄧ般商品之銷售不同。

二、建設業之經營型態:

A投資方式

(一)自地自建
建設公司自備土地資金委託營造廠興建房屋出售或出租。
(二)合建分屋及合建分層
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地主提供土地合作興建房屋,興建完成後依約定比例分配房屋及應計之土地持分。其分配之房屋若無特定樓層通稱合建分屋,若有按層樓分配則稱為合建分層,例如建屋十二層,ㄧ至六樓為地主所有,七至十二樓建方所有。
(三)合建分成
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地主提供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建方及地主就房屋土地共同與購屋者簽訂買賣契約,由一方統籌收款後,依約定比例分配出售價款。
(四)合建分售
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地主提供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建方出售房屋、地主出售土地,雙方各自與購屋者簽約並各自收取價款。
(五)個人建屋出售
建屋出售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註: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


B興建方式

(一)具備營造廠資格者自行興建
(二)委託其他營造廠商興建
1.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三、營造業之經營型態

A.依承攬內容區分

(一)包工包料,即俗稱包作業。
(二)包工不包料,即勞務承攬業。

B.依營造業法第六條規定區分

(一)綜合營造業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二)專業營造廠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
(三)土木包工業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在當地或鄰近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四、營建業應設置之帳簿:


1.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2.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3.在建工程明細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材料物料明細帳及待售房地明細帳。
4.施工日報表: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作記錄等資料。
5.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五、收入認列時點


1.營造業採全部完工法認列損益者,以『實際完工日』為認列收入年度,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該日期無法查考者,其屬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2.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含建設公司),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交屋證明單之日期為準。

六、發票開立時限

A.營造業:
1.包工包料方式對外承包工程(包作業):以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無論現金有否收到)之日期開立統一發票,採權責發生制度。
2.包工不包料方式對外承包工程(勞務承攬業):以實際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其收到之工程款如係以遠期支票支付,得以支票到期 日作為收款日,開立發票,係採現金收付制度。

B.建設業:

(一)開立發票之銷售額
1.含銷售房屋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及一切費用。
2.含自交屋至辦妥貸款期間之利息及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
3.購地自建出售,房屋部分應開立發票並課徵營業稅,土地部分免開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其房屋銷售額計算如下:

房屋評定價格
房屋之銷售額=總售價 × 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

4.合建分屋,其換出房屋之銷售額,應按換入土地與換出房屋當地市價從高認定。
5.經營房屋銷售仲介業務,應以佣金手續費收入為銷售額。

(二)預售房屋之開立發票時限
1.收取各期房屋價款時開立發票。
2.以客戶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貸撥允房屋尾款者,該尾款部分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發票。
3.如上項申貸因故未辦妥,則該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三個月內開立發票。
4.建設公司以自有資金貸款予訂購戶,抵充其房屋尾款者,則應於交屋時,按尾款之金額,一次開立發票。

(三)自行投資建屋出售之開立發票時限:建設公司自行投資購地建屋出售,核屬製造業,應於交付房屋時開立發票,交屋前按期預收之價款,應於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發票。

(四)與地主合建分屋之開立發票時限: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等額對開),土地價款之發票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外加 5%營業稅,向買受人(土地所有人)收取。

(五)合建分售及合建分成之發票開立時限:按製造業課徵營業稅,並應於交付房屋時開立發票,交屋前按期預收之價款,應於 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發票。

(六)共同投資開發之開立發票時限:兩建設公司共同投資興建房屋出售,其訂戶繳交之購屋價款,應由兩公司於收取價 款時按其出資比例分別開立發票交付購屋者。

(七)成屋買賣之開立發票時限:應於交付房屋(或土地)時按屋價(或地價)之金額一次開立發票;交屋前房屋款按分期收款方式收取者,應依期開立發票。

(八)受託營建企劃廣告之開立發票時限:依勞務承攬業之規定時限,於收取酬金時,按酬金總額開立統一發票。

(九)代銷房地佣金之開立發票時限:屬行紀業性質,其代收房地款之發票,應按受託代售房地之情況,由代銷者代為開立,至於代銷佣金,應依合約所載或約定之應收佣金日期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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