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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應於當期中扣減

轉貼自《賦稅》2006/9/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如未依規定扣減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每期報繳營業稅時,營業稅額的計算係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以,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之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當期未申報扣減,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前揭法條規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說明,對於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依規定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國稅局均會產生交查異常清單,查核屬實後均予以補稅並處罰。即使有部分營業人於次期申報營業稅時才申報扣減,但因國稅局已查核在先,不符自動補報補繳規定,對於所漏稅額仍應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95年1月16日因退貨取得進貨退出證明單2張共1,750萬元,收回之營業稅額87萬5千元,未於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雖然該營業人於95年5月15日申報次期營業稅時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但因該局已於95年5月3日進行查核,該公司因虛報進項稅額被處罰鍰87萬5千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進貨退出或折讓發生時,請注意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持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扣減進項稅額,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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