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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計算稅額扣抵比律率應以「分配基準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分子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時,其分子為「分配基準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其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之基準日為95年6月30日,該基準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僅40,470元,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2,604,981元。稅額扣抵比率應為1.55%〈即40,470元÷2,604,981元〉,惟該公司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誤將95年8月23日所補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705,500元,一併計入稅額扣抵比率分子,致申報稅額扣抵比率高達28.91%,並造成超額分配641,451元之違章情事。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應特別留意,以免造成超額分配遭致補徵及違章受罰

摘自《賦稅》20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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