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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舉辦招待特定員工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各該員工之所得

營利事業為慰勞員工,常舉辦各項國內、外旅遊活動,南區國稅局表示,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之費用,應認屬各該員工之所得,由各該員工併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

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不論是否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舉例說明,某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公司舉辦經理級以上主管計30人參加國外旅遊活動,每人團費10萬元,各該筆所得應合併各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併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如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假設扣繳率均為6%,經國稅局查獲,除限期責令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18萬元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呼籲,職工福利委員會及營利事業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之費用,應謹慎履行扣、免繳義務,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處罰。

( 轉貼自"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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