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銀行借款3億餘元,另貸款給同業之同業往來(借餘)有3,600萬餘元及其他應收款1,200萬餘元(出售土地尚未收取款項),該局就貸出款項4,800萬餘元依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利息,剔除利息費用補稅。
摘自<賦稅>200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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