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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公司組織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是否需申報該筆利息收入?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並未收取任何利息,仍需設算利息收入。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但如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是以,公司資金雖無償貸與股東,仍需按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95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為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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