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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尾牙摸彩獎品應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技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一) 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二) 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三) 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年終獎金屬非固定薪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會於年終發放獎金及獎品,來犒當員工,均屬非固定薪資應按給付金額扣繳6﹪惟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則可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扣繳。但給付之對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若年終獎賞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次年元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

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9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121日修正公布,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修正為單一稅率10%9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其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業經財政部於98113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560號公告發布如下:
()99年發生之遺產稅案件:
1.免稅額:1,200萬元。
2.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
3.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99年發生之贈與稅案件,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2010年1月18日 星期一

新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有關以遺產中或受贈財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99113日發布施行。
  財政部指出,此次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抵稅規定,主要考量98121日修正公布本法第30條第4項已明定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低落之課徵標的物採限額抵繳,而屬於不易變價且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更應予合理限制,俾避免免稅財產之抵繳優於應稅財產(課徵標的物)之不合理情事。同時鑑於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抵繳價值係按公告現值計算,遠高於該等土地之市價,為遏止有心人士藉低價買進此類土地抵繳高額稅款之投機現象,避免形成稅制不公,爰配合本法第30條實物抵繳之規範意旨,將原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之稅額,修正為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其計算方式如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兼顧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始持有者之權益,對於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仍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亦即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後始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於其死亡時,納稅義務人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遺產稅,至抵繳後如尚有剩餘持分,該剩餘部分之繼承人嗣後死亡時,仍得據以全額抵繳,以充分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2010年1月16日 星期六

大樓管委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有收入應使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指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有營業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停車位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若成本、費用等支出,同時與大樓(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及銷售勞務有關者,應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之方式處理,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與銷售勞務有關之必要且合理的成本,由國稅局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
該局指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者,免辦理結算申報,惟有銷售勞務行為產生之營業收入時,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而非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之結算申報書」。



新聞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0年1月4日 星期一

各類所得扣繳稅率修正(自99/01/01起適用)

為配合9842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985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5條,財政部於981028日修正公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適用10﹪之扣繳率,所得人屬個人部分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營利事業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債券之利息、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15﹪扣繳率就源扣繳;個人取得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退職所得及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7,280元)1.5倍者,按18﹪扣繳率就源扣繳。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無論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經核准或許可,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適用20﹪扣繳率扣繳。
四、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適用該條規定計算其所得額,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20﹪(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為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10%15%計算)。
五、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因其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仍應依規定扣繳。
本所彙整各類所得扣繳稅率如下:
 
居住者
非居住者
所得人身分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居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營利所得
20%
20%
薪資所得
10%或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
18% (全月薪資在基本薪資17280元的1.5倍以下,按6%)
利息所得
短期票券利息
10%
15%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10%
15%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10%
15%
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15%
15%
其餘各種利息
10%
20%
退職所得
6%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18%
其他所得
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10%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