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國稅局最近申報案件中,發現有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人身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惟查納稅義務人所檢附之保險費繳納證明單中,有部分單據之被保險人係納稅義務人之其他直系親屬,其要保人並非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申報戶,遭國稅局剔除該部分列報之保險費。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