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函規定,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
但若專營投資證券公司將其名下之不動產出租予他人,則產生應稅收入,此時該公司變成兼營營業人,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變更課稅方式,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按期報繳營業稅。否則若遭稽徵機關查獲,則須補稅處罰,且因漏稅各期均未申報營業稅,核課期間將可達7年。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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