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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新聞:自102年11月15日起,北區國稅局轄區內營業人可跨點購買統一發票

真是德政啊,只要是北區國稅局管轄縣市,都可跨區購買發票,不用跨縣市跑來跑去了,真是太幽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及代理人購買統一發票,自102年11月15日起,轄區內營業人可就近向轄區內任一代售點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為加強便民服務,自102年11月15日起轄區內營業人及代理人,可就近向該局轄區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9個縣市,任一代售點購買統一發票,原核發之購票證仍繼續沿用。
該局提醒,該項服務機制係提供營業人及代理人於該局轄區內跨點購買,尚未擴及轄區外縣市,營業人跨該局轄區以外之縣市仍無法跨點購買統一發票。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新聞:電子發票格式自103年起大變革

財政部發布一則新聞稿,說明103年起,電子發票格式有所變革。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辨識度與方便民眾整理,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自103年1月1日起將統一規格,一律為寬5.7公分,長9公分,發票期別與發票字軌號碼將加大加粗,並變更名稱為「電子發票證明聯」。
該局說明,自103年起商家不會主動列印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將直接儲存於發票下方的2個二維條碼,民眾可以直接利用APP應用程式查詢。對交易明細有需求的民眾,仍可要求商家於開立發票時一併列印,但對有報帳需求的民眾,可提供買受人統一編號,由商家主動列印交易明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子發票推動的目的是希望民眾多利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不但可以節能減紙,也不用擔心發票遺失、毀損或錯失對領獎,更可長久保存發票資訊,確保民眾有交易糾紛時,可作為退換貨依據。消費時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處多,該局呼籲民眾一起來響應。』

新聞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新聞:以營利為目的與他人合資購屋後再出售,應辦理營業登記!

如果您是以投資購買中古屋後再轉售,作為主業抑或副業。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應辦理營業登記,依法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發布一則新聞稿,提醒從事中古屋買賣投資者,應辦理設籍課稅。

以下為新聞稿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符合「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要件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參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
該局說明,甲君於96年間與乙、丙、丁君等人合資向法院拍得高雄某大樓套房56戶,自96年起至99年間陸續出售共計51戶,經該局查獲,以其交易之頻繁及與他人合資之事實,核定甲君符合財政部令釋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雖甲君行政救濟主張其與出資人取得系爭套房本意為經營坐月子中心,非出售賺取差價牟利,但行政法院認為甲君與他人合資購買多戶房地,打算設立坐月子中心,其目的本身即有「營利」特徵,只因法令未合而無法設立,嗣陸續出售變現,但其營利目的始終如一,僅是營利手段改變而已,維持該局補徵營業稅及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處以罰鍰之處分。
該局呼籲,97年起個人與他人合資購屋出售,或獨資購屋出售,其交易頻率密集或購屋目的非自用,應考量是否為已符合財政部令釋規定之營業人,並於交易前辦妥營業登記,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後不但要補徵營業稅,還會予以處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新聞:營利事業應如何避免取得不實發票?

常常聽到有企業主拿到不實的進項發票,也就是所謂的虛設行號發票。國稅局特別針對如何避免企業主拿到不實進項憑證,發布新聞稿,挺實用的,請網友參考!!

以下為新聞稿內容:

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導致被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營利事業雖然主張確實有買賣交易並支付款項,但常因不知道所取得發票的開立者並非是其實際交易對象,甚至是虛設行號,最後仍遭到處罰。
營業人該如何避免取得不實進項發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1、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之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的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2、若非經常往來交易對象,可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正常。

3、要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 ,因為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

國稅局再度呼籲營業人,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還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另外,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則免予處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新聞:102年11月14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9條、第11條條文

經濟部投審會網站14號發布訊息,公布最新修正施行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9條、第11條條文。

詳細條文全文可參考經濟部投審會網站
或直接下載PDF檔

新聞:承租人負擔補充保費,應視為租金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針對常見的補充性保費由承租人負擔時,給付之性質,做出行政解釋,特別發出新聞稿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該局說明,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承租人如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稅款之計算,按前揭規定意旨,應以前揭承租人負擔之稅費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茲舉例說明如下,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甲君每月給付乙君60,000元,甲君另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其租金之扣繳基準應為60,000元÷88%[即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68,181元;扣繳稅款為68,181元*10%=6,818元;補充保險費為68,181元*2%=1,363元。

新聞來源:台北國稅局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新聞: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應開立發票

這則新聞稿也是很普遍的案例,不少營業人不知道,登記在公司名下的汽車,出售給他人的時候,是需要開銷項發票的,就隨便處分掉了。 這樣是漏開銷項發票的違章行為,除了會被國稅局補稅外,另外還要罰款的。

請參考國稅局新聞稿案例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並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金額100萬元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出售其名下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仍應依同法第32條、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者,除補稅外另將予以裁罰。

新聞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新聞: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饋贈他人禮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不少營業人都沒有這個觀念,以為購買或消費任何東西,只要打公司行號統編的發票,都可以申報作為營業稅的進項憑證。這是錯誤的觀念喔。

國稅局近期發布一則有教育意義的新聞稿,即是在矯正廣大營業人錯誤的觀念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務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務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務或勞務。……」
該局查核101年5-6月營業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取具旅館住宿費、名錶、銀樓金飾及洋酒禮盒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600,000元,列報進項稅額30,000元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調閱相關帳證查核結果,該等統一發票係該公司招待國外客戶相關禮品之支出,屬交際應酬費用,依前揭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局查獲違章屬實,除依法補稅並處以罰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新聞:特銷稅最新兩則國稅局新聞稿

第一則
因「換屋」卻未辦竣戶籍登記,小心特銷稅找上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民眾購入房屋後,遲未將戶籍遷入登記,嗣後又因其他因素「換屋」,而將原居住房地出售,卻疏忽檢查原房地(即舊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持有期間是否已滿2年?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2款所規定排除課稅要件?
該局日前查獲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8月間完成移轉登記取得A房地,惟因小孩學區問題一直未將戶籍遷入,101年2月間再購置B房地,A房地則於101年5月間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售價1500萬元。因甲君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持有A房地期間為1年9個月未滿2年,且甲君、其配偶及小孩從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免稅規定,致遭補稅150萬元,並處罰鍰。

第二則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課稅範圍。
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於自有之土地上興建廠房,因該廠房竣工至出售之期間,未滿2年,乃自行向該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物稅,適用10%稅率,並繳納稅款1百餘萬元,經該局審查發現依建物登記資料,該廠房登記原因係第1次登記,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乃再函請市政府提供使用執照,發現甲公司確係起造人,該公司銷售廠房及土地,非屬特種貨物,故該公司銷售廠房及土地應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該局乃依規定辦理退稅。

原始新聞稿來源:財政部網站

新聞: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有營業行為即使沒有設立公司或者行號,個人從事營業行為都是要向國稅局登記稅籍,設籍課稅。才符合法規規定喔!!

新聞稿案例與說明如下:
家住美濃,中年失業的陳先生於本年7月中旬到旗山老街遊玩,發現此地旅客不在少數,遂在未辦營業登記下,直接在旗山老街開立特色小吃店,事後經國稅局稅籍清查所查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及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陳先生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原始新聞稿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