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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新聞: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應開立發票

這則新聞稿也是很普遍的案例,不少營業人不知道,登記在公司名下的汽車,出售給他人的時候,是需要開銷項發票的,就隨便處分掉了。 這樣是漏開銷項發票的違章行為,除了會被國稅局補稅外,另外還要罰款的。

請參考國稅局新聞稿案例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並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金額100萬元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出售其名下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仍應依同法第32條、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者,除補稅外另將予以裁罰。

新聞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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