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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新聞: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有營業行為即使沒有設立公司或者行號,個人從事營業行為都是要向國稅局登記稅籍,設籍課稅。才符合法規規定喔!!

新聞稿案例與說明如下:
家住美濃,中年失業的陳先生於本年7月中旬到旗山老街遊玩,發現此地旅客不在少數,遂在未辦營業登記下,直接在旗山老街開立特色小吃店,事後經國稅局稅籍清查所查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及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陳先生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原始新聞稿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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