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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新聞: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饋贈他人禮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不少營業人都沒有這個觀念,以為購買或消費任何東西,只要打公司行號統編的發票,都可以申報作為營業稅的進項憑證。這是錯誤的觀念喔。

國稅局近期發布一則有教育意義的新聞稿,即是在矯正廣大營業人錯誤的觀念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務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務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務或勞務。……」
該局查核101年5-6月營業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取具旅館住宿費、名錶、銀樓金飾及洋酒禮盒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600,000元,列報進項稅額30,000元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調閱相關帳證查核結果,該等統一發票係該公司招待國外客戶相關禮品之支出,屬交際應酬費用,依前揭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局查獲違章屬實,除依法補稅並處以罰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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