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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新聞:房地合一新制自用住宅有優惠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分局提醒,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持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0或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新聞:車輛失竊記得申辦註銷牌照,尋獲亦應重領新牌照

民眾常因車輛不堪使用,未辦理報廢,亦未申報停止使用,棄置路旁多年後,想申辦報廢登記時,才發現車輛、號牌均已失竊,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如何處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4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到失竊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到報案前1日止。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車輛所有人對已領牌照之車輛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因此,失竊車輛之所有人,如已向監理機關辦理牌照註銷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可以計徵到失竊(牌照註銷)前1日止。該處呼籲民眾,車輛如有失竊,儘速向警察機關、監理機關、稅捐處等單位辦妥相關手續,使用牌照稅才可以計徵到失竊前1日,嗣後尋獲後,亦應向警察機關備案,並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避免因未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被依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2倍以下的罰鍰。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新聞:車輛買賣拒不過戶,應如何自保權益?

蠻多中古車行常常收購車子後,遲遲不過戶,在等待新買主,不想再過戶一次,除了不想開發票外,想省一次過戶費用,非常要不得。
以下為財政部網站新聞稿內容~
許多車主因各大車廠陸續推出新式車款,並同時祭出各項促銷方案及延長車輛保固期限等優惠下,將家中老爺車自售或委託車行待售,但遇到在交付車子及相關車籍資料後,即避不見面也不辦理過戶的買主,原車主應如何自保權益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已領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有權轉讓時,應依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若買主拒不辦理過戶,可由原車主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買主如仍不辦理過戶,原車主應持相關資料到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額將計算到完成註銷手續之前1天。
車輛如已辦妥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後,嗣後車輛如有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稽徵機關將對實際使用人補稅處罰,原車主的權益可獲得保障。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新聞:擅自改裝車輛,小心觸犯逃漏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將自用小貨車擅自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
該處指出:車主將貨車改裝,或擅自在貨車上加裝第二排以上座椅當客()車使用,未申報且未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亦即會被處以自用小客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已領用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依規定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

新聞:夫屋供妻工廠使用不適用減半課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甲獨資經營物品製造、加工業,以配偶夫自有之房屋作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因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遭否准而提出異議。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另財政部62/01/05台財稅第30076號函釋,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現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又財政部74/12/07台財稅第25910號函釋,查民法親屬篇已於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依修正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所有房屋供妻作為工廠使用不適用減半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甲與夫於78年6月5日結婚,並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其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依修正民法第1017條規定,妻之原有財產,其所有權既屬妻,夫之所有房屋供該事業作為工廠使用,因兩者所有權之主體不同,自不能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新聞:公司如不再經營,記得辦理清算,名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報廢或過戶手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司如不再經營(如廢止或解散登記等),名下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否則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裁罰。
該局說明,公司既為車輛所有人,即應對該車輛負有管領之責,依民法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之前,公司名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新聞: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將有助於汽(機)車汰舊換新推動經濟動能

財政部表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今(12)日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該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前開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該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財政部指出,該修正草案係為推動中古車外銷,提升國內汽車產業發展,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並利用國內中古車優勢,推動中古車外銷,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該部將賡續與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俾利該修正條文儘速完成三讀程序。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署

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新聞:關於地方型SBIR計畫

政府近年來為了獎勵中小企業轉型,提高競爭力,推動SBIR計畫,有分中央補助型與地方型。申請辦法與補助金額規定略有不同。

桃園市政府也有地方型SBIR計畫,今年申請時間已經過了,想申請的朋友,趕緊做準備,明年可以申請看看,如果審查委員認為計畫可行,會給予補助。

有關於今年度SBIR申請相關內容,可以參考這連結

新聞:繼承自用住宅用地,仍須提出申請核定自用優惠稅率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4年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許多民眾不解,繼承親人土地,為何稅金增加了?
該處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變更名義,倘新所有權人仍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規定須向土地所在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所具備條件,必須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設有戶籍登記,且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新聞來源~國稅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