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1月30日預告修正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稱查核辦法)部分條文已於100年12月27日正式公告,修正重點如下:
1. 增訂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為不適用投資抵減之活動樣態(第3條)
2. 訂定公司研究發展單位係指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第4條)
3. 公司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委外者,其委外研究發展費用,始得認列研究發展支出(第6條第1項)
4. 共同研究發展之對象以公司組織型態之營利事業為限(第6條第3項)
5. 修正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之申請期限,改為辦理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即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為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申請。並修正逾期申請之程序及尚未攤折或分攤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年度(第7條)
6. 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申請期限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即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為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申請(第12條第1項)
7. 修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研究發展活動之作業時間,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七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送交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第12條第2項)
公司於100年度有依查核辦法第7條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而截至100年12月27日尚未送件者,無須於100年12月31日前提出專案認定之申請,應同研發活動審查認定之申請期限(101年2月1日至5月31日)併案提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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