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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

為員工投保個人壽險之保費,不得列報公司費用

        公司為分散經營風險及增加員工的保障,幫員工買保險的情形已相當普遍,但投保之商品,如不屬於團體壽險,則公司所繳納的保費,不得列為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所謂「團體壽險」係相對於「個人保險」而言,團體壽險係以團體為基礎,有最低參加人數或比例之規定,且無論被保險人有多少,都只有一張主保單,通常團體保險商品會冠有「團體」字樣,營利事業為員工繳納團體壽險之保費始得認列。


(摘錄自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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