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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6日 星期二

營業人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事宜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實際買受人。營業人將原始銷貨開立給個人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作廢,另應客戶要求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之廠商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廠商有直接逃漏稅違章行為外,該營業人本身亦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應以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財政部特別訂定「如何避免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至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注意事宜」,其內容如下:
(一)原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統一發票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之欄位應更正者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三)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其重新開立時,應核對買受人原消費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該簽帳卡末四碼。
(四)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重新開立統一發票前,應確實檢視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之數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所有原簽帳卡卡號,並確實暸解其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之參考。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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