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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日 星期三

廠商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應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所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10萬元貨品予乙公司,乙公司因延遲付款需加付利息1萬元,此時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除10萬元外,於加收該筆利息時,尚需開立1萬元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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