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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移轉規定說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屬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列為排除課稅情形外,如果不動產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銷售,無論房屋使用情形(住家用、商用、作工廠使用)為何,均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不考慮買賣的盈虧狀況,持有期間一年以內之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持有期間之計算方式是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例如取得不動產於10011日辦竣不動產登記,1001231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為1年。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10061日施行,所以銷售訂約日在61日(含)以後者,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施行日前已出售之不動產,因為銷售時該條例尚未施行,且該條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無須補徵稅款。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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