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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申報要件

企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合理範圍之交際費,如取得合法憑證,可於稅法規定之限額內列報費用,至於限額是依照企業經營業務性質,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除此之外,政府為鼓勵拓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企業可以再另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條第1項各款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也就是說,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還必須取得「外匯收入」。
   該局以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為例說明,該公司列報之鉅額特別交際應酬費,經查核後發現,申報之外銷收入均係對科學工業園區內營利事業之銷貨,雖經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惟取得之收入均為新臺幣,並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與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規定不符,乃將該公司按零稅率銷售總額2%列報之特別交際應酬費剔除,並補稅10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除須有「外銷」事實外,還必須取得「外匯收入」,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遭剔除補稅。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並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金額後,始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國稅 局說明,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不同的賠償方式提示下列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以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有海關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除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外,應注意取得並保存上述有關之證據,做為外銷損失之證明。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之醫藥費符合條件者,可於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驗證後,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中列舉扣除;但受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第17條所稱之"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扣除。
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申報列舉扣除之具備要件如下:
1.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
2.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
3.大陸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並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列舉扣除;惟支付之機票款、旅費或其他費用不得申報扣除。
(摘錄自財稅法令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