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7條已修正,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經總統公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適用,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可在102年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受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適用: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額60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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