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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7日星期二

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之資料及注意事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或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之租金,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承租房屋之租賃合約書
2.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3.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房屋租金之扣除,承租人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如係受扶養之旁系親屬或其他親屬支付之房屋租金支出則不能適用該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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