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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額時,仍應受處罰

營利事業如發生營業虧損,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是否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否則如被查獲,縱然加計短漏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也會受到罰鍰處分。

營利事業如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級距稅率計算之金額,減除累進差額後,以其餘額分別按已依規定自行申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之不同,而各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例如: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虧損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漏報營業收入20萬元,當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8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該筆漏報之營業收入仍應依適用稅率25﹪計算之金額5萬元,減除累進差額1萬元後,按4萬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如該公司當年度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則應處3倍以下之罰鍰。

摘錄自"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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