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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公司領回勞退金 應繳營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領回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實際支付勞工退休金後若有餘款,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將處一倍以下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說明,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公司行號如已無須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像是公司辦理解散、合併或是移轉,之前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在支付勞工退休金之後,如有剩餘,因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所有權屬於該公司,公司領回後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凌忠嫄強調,因為公司每年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都在當年度先列為費用,因此領回發還勞工後,若還有剩餘款項,就應該當作收益課稅。

【2008/08/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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