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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出售藝術品如有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由於經濟成長,時下國人買賣古董及藝術品蔚為風潮,不過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如有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稽徵機關除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所得稅外,所得稅法第110條尚有處罰規定,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如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摘錄自"高雄市國稅局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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