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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財政部已作補充規定

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扣繳義務人辦理薪資所得扣繳實務作業需要,財政部業於97年5月16日發布解釋令,針對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作出補充規定,並自97年3月7日起適用,其規定如下:
一、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依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三、 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扣繳義務人於97年3月7日以後迄今給付薪資,未依修正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但符合前述規定者,無須再辦理更正;至扣繳義務人已依新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者,本係合於法令規定,亦無辦理更正問題。

摘自《賦稅》200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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